日前,吉林省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关于印发吉林省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处理规定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印发《吉林省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处理规定》的通知
吉卫联发〔2024〕47号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疾病预防控制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卫生健康局、中医局、疾控局,长春新区、梅河口市卫生健康局、中医局、疾控局,中省直医疗机构:
为全面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加强医疗机构行业作风建设,完善规章制度,防范医务人员因医德缺失在医疗服务中出现违法违纪违规等突出问题,规范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廉洁行医行为,省卫生健康委修订了《吉林省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处理规定》,现印发各地各单位,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
吉林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2024年8月27日
吉林省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肃行业纪律,强化监管手段,促进依法执业、廉洁文明行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护士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吉林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红包”,是指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医疗活动中(包括在介绍入院、检查、治疗、手术等环节),以各种名义索取或者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主要包括:
(一)患者或其亲友主动送予、医务人员无法拒绝的;
(二)通过中介或第三方变相取得的;
(三)通过暗示、勒卡、变相勒卡索取的。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医疗机构从业的医务人员。包括在编和聘用制的医师、护士、药学技术、医技和行政后勤人员,以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员、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人员和在医院中学习的研究生、进修生和实习生。
第四条 纠治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收受“红包”问题,要按照属地原则,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坚持教育为先、预防为主、标本兼治、长效治理。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省“红包”问题的监督管理工作和重大问题的督办查处,并负责中省直医疗机构涉及“红包”问题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建立完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诚信体系与医德考评体系,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涉及“红包”问题的监督检查、调查处理。
第五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有权对辖区医疗机构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根据情节轻重,可以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影响校验管理和等级评审中降低级别或等次等处理。
第六条 医疗机构纠治本单位医务人员收受“红包”问题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不力、督办查处不实,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适时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地区或县区行业风气持续恶化,造成社会重大影响的,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对其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对存在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依法严肃问责。
第七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办医主体和医疗机构要加强“红包”问题的舆情监测,及时收集整理和调查处理线索信息。及时作出正面回应,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防止造成不良影响。对重点案例查处情况进行曝光,形成舆论震慑。
第八条 医疗机构要坚决纠治医务人员收受“红包”等不良行业行为,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一)医疗机构是本单位纠治收受“红包”问题的主体责任单位,党委(总支、支部)负总责,书记是第一责任人;
(二)要加强本单位医务人员医德医风教育,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对及时交送“红包”人员给予褒奖;
(三)要指定相关责任部门和人员,负责医务人员交送“红包”的登记备案、举报问题的调查处理和情况汇总上报工作;
(四)要建立“红包”上缴登记制度,将接收的现金登记入册,并将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礼品等财物交相应部门拍卖、折现后,定期上缴国库;
(五)要建立收受“红包”医务人员黑名单制度,落实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把收受“红包”行为予以公示并纳入行风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失信联合惩戒力度;
(六)要健全并签订医患双方不收和不送“红包”承诺书,明确患者或其亲友强行送医务人员“红包”,将被上缴国库并在医疗机构内公布;
(七)要在单位公众场所醒目位置、门户网站等,适时公布医务人员收受“红包”本级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举报电话、举报信箱,鼓励通过 12320 途径投诉,方便社会各界监督、举报;
(八)要建立专职和社会监督员队伍,采取明查暗访、聘请第三方机构评估、媒体监督等办法,加大对本单位医务人员收受“红包”问题的发现力度。
(九)要集中力量处理一批典型案例,查实处理后的典型案例应及时通报公布,运用好“身边事教育身边人”,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对严重损害行业形象的人员要坚决清除出医疗队伍。
第九条 医疗机构出现医务人员收受“红包”行为,不良执业行为实行累计记分。对放任不管或制止、查处不力,甚至隐瞒、包庇、袒护,或打击报复举报人造成不良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该单位当年评先选优资格,取消该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当年评选先进资格,并影响职务、职称晋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行为人责任。
第十条 医疗机构按季度统计“红包”问题查处情况,并及时逐级上报所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得虚报、瞒报、漏报,对隐瞒不报、压案不查、 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从严处理。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行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对本机构“红包”相关的各类行为具有最终甄别权和决定权。各相关职能部门可以提出的处理意见或建议,经过医院行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二条 严禁医务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索取、暗示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红包”。
第十三条 对于不知情或无法拒绝收受的“红包”,医务人员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主动退还或者上交医院相关责任部门。
(一)现金形式的“红包”应通过缴纳患者住院费的途径返还并告知患者或其亲友。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返还或者上交“红包”的医务人员,视为收受患方“红包”。
(三)对于交送本单位相关责任部门的“红包”,相关责任部门应于次日起 3 个工作日内返还患者。
(四)主动上交且无法退还的“红包”,可由单位上缴国库处理。
第十四条 对于拒收和返还“红包”的医务人员,参照《吉林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办法》相关医德考评加分标准管理;对于查实收受“红包”的医务人员,计入个人医德档案,当年医德考评予以“单项否决”,考评结果直接认定为“较差”。
第十五条 对于收受“红包”或逾期不交的医务人员,一经查实予以追缴,医师定期考核为不合格。
第十六条 查实收受“红包”的医务人员,应当由所在单位 根据情节给予如下处理:
(一)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参加有关学术委员会资格,并责成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
(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扣发绩效工资、暂停处方权;
(三)低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一年,取消一次有效专业技术职称的申报资格;
(四)缓聘、解职待聘、解除聘用合同;
(五)停职、调离工作岗位、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
第十七条 被不同人实名举报收受“红包”3 次以上未查实的,医务人员应向所在单位说明情况,记录在案。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的父母、配偶、子女利用该工作人员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收受与其履行职务有关的单位或个人赠送的“红包”的,视为该工作人员收受。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低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二年,取消一次有效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资格。
(一)查实收受“红包”2 次以上的;
(二)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负责人收受“红包”的;
(三)向病人暗示、索要“红包”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收受“红包”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因收受“红包”受到处理后再犯的。
第十九条 对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医务人员,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收受“红包”行为涉嫌行政违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一条 收受“红包”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民营医疗卫生健康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原有相关规定自行废止。